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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6-10-27]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多出高水平、有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根据《西文理校发〔2012〕84号-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补充条款(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公开的标志性成果和科研学术成果,均在奖励范围。科研成果的鉴定(含等级认定)及奖励时间,均按《两个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条件:

1、第一作者(包括第一著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是“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西安文理学院  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 and Remanufacturing (Xi’an University)”;

2、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无争议;

3、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完备。

第四条 建设期内(2014.12.31-2016.12.31)设立科研项目、专利申报奖,以第一署名单位是“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西安文理学院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 and Remanufacturing (Xi’an University)”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500元、200元、100元,获批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申报与实验室研究内容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元。
2016.12.31以后,以第一署名单位是“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西安文理学院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或“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 and Remanufacturing (Xi’an University)”获准国家级项目立项,每个项目奖励1500元;获准省部级项目立项,且有到账经费的每个项目奖励700元;获准地市级项目立项,且有到账经费的每个项目奖励400元;获准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立项的奖励由主任扩大会议确定;获准横向课题立项,按到账经费的1%奖励。

第五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分为三类:校内在职研究人员、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及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凡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非本校在职人员均为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奖励以此分三种类别进行奖励。

第六条 所有奖励的奖励标准参照《两个办法》执行。

1、校内在职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在学校奖励基础上,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0.5倍执行;

2、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0.25倍执行;

3、其他客座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1.2倍执行。

第七条 所有成果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款项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执行。

附件1 西文理校发〔20128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2 《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补充条款

附件3 权威学术期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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