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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4-11-07] 阅读次数:[]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学校决定设立“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开放研究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和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
  第一条  总则
  1.本着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本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欢迎国内外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2.为规范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和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3.设立开放课题所需的经费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4.开放课题优先支持有重大应用前景、旨在增强开发能力的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意义重大、有创新思想或属于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特别优先资助承担各类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中青年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
  5.本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1. 开放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
  2. 申请者根据重点实验室颁布的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1式4份(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主管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实验室联系人处。
  3.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基金项目指南,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4. 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工作起始时间根据申请者计划,由重点实验室审批决定。
  5. 申请的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审的方式逐一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及资助额度,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所有获准立项的项目报科研处备案。对获准的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发给项目计划任务书。
  6. 计划任务书1式3份,由申请者填好后交回重点实验室,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复核,双方共同签字后,重点实验室保留2份,项目负责人保留1份。
  7. 对于自带项目经费来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申请者,经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审批,上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 开放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科研处划拨经费额度,建立项目经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和科研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2.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在重点实验室进行项目研究期间各项工作的支出,其支出范围为:
  (1)与资助的开放项目研究相关的科研经费: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测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由项目资助的论文发表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项目组成员中校外及外聘人员的学术活动经费及差旅费等。由各项目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规定进行报销。
  (4)使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水电费、维护费;
  (5)根据校内自拟项目政策,参与研究的校外科研人员工作期间的科研津贴等。
  3. 项目经费限于在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处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4. 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项目研究结束后,购买的设备、原材料等一律留在重点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所剩余的经费一律纳入开放基金总额中。
  5. 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其他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支付。
  6. 为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装置的费用,应不低于项目基金的30%。
  7.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重点实验室研究,负责人批准后,报请科研处备案,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8. 以访问学者身份主持或参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者,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来往差旅费、学术活动费、生活补助等费用,由访问学者专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从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项目及成果管理
  1. 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书面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内容包括:
  (1)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所取得的主要研究,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请专利,完成鉴定的情况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3)研究工作总结;
  (4)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5)未能按时完成者,请提前跟重点实验室联系,办理延期手续。
  2. 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论文。论文和成果鉴定由实验室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西安文理学院须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注明“西安文理学院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字样。 (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应包含“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西安文理学院)”(或“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 and Remanufacturing (Xi’an University)”),同时注明“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Fund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Surface Engineering and Remanufacturing”) 的字样。)
  3. 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西安文理学院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有知识产权归西安文理学院所有。
  4.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对于优秀者,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下一轮基金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未完成者,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附则
  1. 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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