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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4-11-07] 阅读次数:[]
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西安文理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学校设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研究人员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开放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和学校的事业经费拨款、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等。
  第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为:
  1、给予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的相关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机时费、网络费、打印费、邮寄费、调研费、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劳务费(学生)、差旅费、住宿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论文发表版面费、专利费、著作出版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3、使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等;
  4、其它开支范围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经费本管理,校外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实验室指派专人代管,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按西安文理学院财务制度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条 提取项目研究总经费的5%作为重点实验室管理费用,用于与科研管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费用、科研协调费用及科研管理业务费的补贴等。
  第四条 项目经费采取分期使用的方式,在中期检查前,最多核报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者,结题前最多核报项目总经费的85%;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报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说明:
  1、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2、在研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该项目。
  3、在研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进行,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该项目,但应追回该项目的已使用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陕西省表面工程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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